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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5元,减半收取1502.5元,保全申请费1245元,共计2747.5元,由原告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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