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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1年7月原告王*经人介绍和被告张*甲认识,2012年2月1日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张*丙;因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共同感情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辱骂原告;2013年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7月9日法院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自此之后原告和被告夫妻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改善,2015年7月被告为琐事将原告的衣服全部烧毁,其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和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1、离婚;2、婚生女孩张*乙归原告抚养,男孩张*丙归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双方感情基础好,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同时双方分居不足一年,故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达不到离婚条件,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1日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我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项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又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丙。之后原、被告又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外出打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孩张*乙归原告抚养,男孩张*丙归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好,二人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不到一年,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考虑原、被告婚生女儿及儿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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