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邱**与被告富德生命**店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富德生命**店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