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祁*侠诉被告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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