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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