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依法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