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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417元,由中国太平**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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