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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翟**、被**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后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房费、医疗费等共计500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然属于再婚,但是被告并不嫌弃,婚后被告持续照顾原告日常生活,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依然还给原告打钱2000元,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和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夫妻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虽称性格不合,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贾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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