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申请执行鹿邑县**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丁**申请执行鹿邑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22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鹿邑县**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