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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与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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