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因与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