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豆**、李**、张**与新**华置业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豆**、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