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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能与被上诉人孙中美、安阳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能因与被上诉人孙中美、安阳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上诉人李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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