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樊水利犯诈骗罪,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温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2、被告人樊水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樊水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原审被告人邹**、樊水利,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