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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畅伟召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畅伟召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畅伟召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畅伟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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