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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