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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李**、贾**、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李**、贾**、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上诉人闫国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闫国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闫国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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