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汤*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汤*冰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汤**在无任何合法建房手续情况下在原告家的责任田上建房两间,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多次找上级领导解决无果,给原告造成了很多经济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此事,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

被告汤*冰辩称:其所建房屋使用的土地是村集体的土地,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原告赵**及其他村民也在与其相邻处建房,原告赵**称是自己的承包责任田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诉被告汤*冰要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但原告赵**和被告汤*冰均是在没获得土地使用权及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建房。现房屋均已建成。违法建筑是否需要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应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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