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汤*冰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汤**在无任何合法建房手续情况下在原告家的责任田上建房两间,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多次找上级领导解决无果,给原告造成了很多经济损失,现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此事,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
被告汤*冰辩称:其所建房屋使用的土地是村集体的土地,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原告赵**及其他村民也在与其相邻处建房,原告赵**称是自己的承包责任田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诉被告汤*冰要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但原告赵**和被告汤*冰均是在没获得土地使用权及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建房。现房屋均已建成。违法建筑是否需要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应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