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张**、张**、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上诉人闫**与被上诉人李**、贾**、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新**有限公司诉王**、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二审判决书
江**与王*、永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汤*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刁**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付**与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某与项城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