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孙**、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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