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华*、张**、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申请撤销,经本院审查,原告撤销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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