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4日原告金*以孩子年龄太小,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金*与某财产保**心支公司、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号判决书
麻*与某财产**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蒋*与中国某财产**中心支公司、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02664判决书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新乡市**程有限公司、郝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兰光华、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褚**及原审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