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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4日原告金*以孩子年龄太小,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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