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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褚**及原审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褚**及原审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梁**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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