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芦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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