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库*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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