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皇芝兰申请商丘**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商丘**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皇芝兰案款52000.0元,承担执行费68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商丘**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6)豫1402执恢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