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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