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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留曾、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赵**向原告刘**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老刘壹万元。u0026rdquo;2016年1月14日,原告刘**到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偿还原告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人**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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