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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12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判决文书错误,当事人身份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2015)郑*三终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故陈*对该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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