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洛*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学院(以下简称动漫学院)、刘**一案中,异议人河南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东**司称,洛阳**民法院查封的动漫学院的位于伊川县滨河新区北环路1号动漫学院1幢办公及附属楼1-20层,办公及附属楼地下一层(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该工程系异议人与伊川**业学校(以下简称伊**学校)签订《伊川**业学校办公楼施工合同》后,由异议人施工,伊**学校至今仍拖欠异议人的部分工程款。故异议人请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动漫学院对东**司所述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赵**对东**司所提异议不予认可,称东**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法院已经裁定将动漫学院涉案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给赵**。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洛*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动漫学院、刘**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洛执字第20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动漫学院所有的动漫学院6幢2号教师公寓1-6层,1幢办公及附属楼1-20层,办公及附属楼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为34633.57平方米的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838.8014万元抵偿给赵**;二、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东**司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称动漫学院的涉案房产系其承建施工,请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动漫学院、刘**没有依法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评估、拍卖其资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东**司提出的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异议,经查,关于涉案房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已作出(2015)洛执字第209-1号执行裁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针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的规定,异议人东**司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应由执行异议程序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东**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