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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