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霍**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

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

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

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本院认为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

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

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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