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
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
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
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本院认为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
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
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