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郭**、王*诉被告郭**、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娄河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第三人郭**、齐**、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郭**、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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