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留根诉被告柴*、王**、王**、宋**、太平**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留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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