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方**限公司诉被告孟州**有限公司、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方**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600元,减半收取为148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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