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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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