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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