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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甲经本院依法告知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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