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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震诉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震诉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3月8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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