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震诉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3月8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