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商丘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李*甲与李*乙、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史公良、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骆*华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震诉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典诉被告李**、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王**、赵**种粮直补发放行政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杨**、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张**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