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华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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