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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袁**、谷**,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同年5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许**。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不了解,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所以导致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2014年春节后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之际,将自己的东西拿走并一去不归,原告和原告的家人多次去接,被告始终没有回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许**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徐*某陈述不属实,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许*甲,现跟随被告徐*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份被告徐*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了女儿许**。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徐*离婚,原告徐*某未提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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