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54号何**发回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苗福贵,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刘*甲诉称:刘*甲、何*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荥阳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刘*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等原因,刘*甲多次要求与何*离婚。双方自2007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请求判令刘*甲、何*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何*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刘**、何*于1990年经自由恋爱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刘**、何*双方因结婚证丢失,在荥阳市民政局补领结婚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刘**、何*生育女儿刘*乙,现已成年。自2009年刘**曾多次提出与何*离婚,2013年何*也曾以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4年5月8日经原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刘**现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与否的标准。刘*甲、何*婚前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在近几年,刘*甲、何*因家庭生活事务发生矛盾,刘*甲、何*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致使刘*甲、何*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刘*甲要求离婚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财产问题,由于何*未到庭,无法查明,可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刘*甲与何*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甲负担。

本院认为

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何*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正在读书,双方通过努力先后开办了煤矿和醋业食品,效益可观,日子应当是美好的。因刘**之前是荥阳市公安局的警察,故一审判决书采用了荥阳市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认定何*下落不明。实际情况是刘**占有夫妻双方巨额财产后,与她人在外同居并生育有子女,过起非法夫妻生活,致使何*多次找刘**,其避而不见,并威胁何*。事实上,并没有何*所在户口的辖区派出所和居委会认可何*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此,一审程序违法。二、刘**属于严重过错方,擅自将几千万资产转移给婚外情人,并育一女。生效判决已经证实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擅用夫妻巨额,此案未履行完毕,刘**又采取非法手段,独占夫妻共同出资2000多万元,以夫妻名义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等。请求判令不予离婚。

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甲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何*也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最终均没有离婚。双方婚后虽然在矛盾,但均系因家庭生活琐事所致,且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别是双方已经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应各自改进缺点和错误,珍惜家庭生活。因此,双方还未达到必须离婚的情况。同时,一审判决程序也有不妥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