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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