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闯诉被告景恒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景恒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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