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章**、邹**、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又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