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中实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421.5元,保全费1175元,由原告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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