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商丘嘉**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丘嘉**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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