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