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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有限公司与程**、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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