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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5年3月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9.8万元,于2015年5月19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被告于2015年国庆节后外出至今不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退回彩礼9.8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婚姻证明一份。

3、证人张**、李**、邱**、张**、张**证言各一份,证实原告为结婚准备彩礼向证人借钱的事实。

4、证人刘天羽(媒人)、高**、赵**证言各一份,证实被告收原告方彩礼9.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虽系再婚,但还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收取原告方彩礼9.8万元属实。

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刘天羽证言一份。

2、结婚用品清单一份,证实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的财产价值3.66万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否借钱,被告不知情。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中三金及床上用品有异议,认为价值多少应提供票据,对其他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异议成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部分有异议,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购买物品的票据,异议成立。

依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订婚,原告给被告方订钱6.8万元。2015年4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3万元。2015年5月1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然为生活琐事出现过纠纷,但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可,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方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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