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甲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甲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甲、被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鲁*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长期分居,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感情很好。双方于××××年登记结婚时,原告在部队服兵役,被告还坐飞机去看望原告。被告在家等原告五年,原告复员回家后,被告又倾其所有为原告落实、解决工作问题。为了让原、被告过好,被告母亲出借十万元帮助双方买房,并且长年帮助原、被告带孩子。双方虽然有一些矛盾,但并没有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鲁*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现分居生活。2016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鲁*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