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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建设因与被上诉人魏军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建设因与被上诉人魏军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魏军旗的委托代理人李*、丰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赵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赵建设未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交纳上诉费用,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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